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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686175779-202212-404194
文号
昆政办〔2022〕69号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02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首页】@:印发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科学、及时、准确、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畜牧业生产造成的危害,提高人民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确保昆明市畜牧业正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 3.1 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其他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病。

1. 3.2 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本省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出现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 3.3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1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 3.4 IV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疫情在本市1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 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及托管磨憨镇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到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陆路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参照海关总署印发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1. 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习;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昆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疫情监测、检疫、报告、扑灭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一旦发生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内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紧急疫情的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2. 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疫区、受威胁区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畜牧兽医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兽医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问题,指导基层认真做好防疫工作;

(4)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管;

(5)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参与评估疫情处置时用于封锁、扑杀疫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助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7)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开展疫病防治科普宣传;

(8)组织安排动物病原监测有关工作,并将监测数据定期与成员单位进行共享。

市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和准备;

(2)对疫情报告、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的资金。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全市学校、托幼及各类教育行业防疫工作的检查落实。

市科技局:

负责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安排有关科研攻关项目。

市公安局: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

加强有关救助政策的衔接,负责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疫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1)根据市指挥部提出的经费计划和预案要求,积极安排和筹措落实防治经费,包括疫苗补助、免疫死亡、扑杀补助、疫情防堵、消毒、普查、监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经费及工作经费等。

(2)监督检查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管理、监督指导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配合动物检疫部门落实运输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的检查落实,加强旅游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畜禽及其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有关检疫证明,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及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根据市指挥部和动物防疫部门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涉疫畜禽及产品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市林草局:

负责对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进行监测。

2. 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3 应急处理机构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与省级专家共同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 1 疫情监测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会同检疫检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 2 疫情预警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III级和IV级预警级别。

3. 3 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和推脱。

3. 3.1 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 3.2 县(市)区指挥部疫情报告内容

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养殖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 3.3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发生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通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进行初步确认;将结果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疫情零报告制度,每天下午17时以前必须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情况。发现疫情必须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3. 4 疫情诊断确认程序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采集病样,并做初步诊断;必要时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名以上动物疫病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由省级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必须按规定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由农业农村部最终确定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定。

(3)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和疑似疫情消息。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及终止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当疫情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4. 1 I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指挥部及有关县级指挥领导机构要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疫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I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方案建议,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集人员,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等,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扑灭疫情。

4. 2 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4. 2.1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市级动物疫病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II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疫情。

市指挥部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调拨物资、资金、药品、疫苗等,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执行进展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措施

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指挥部。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度,必要时建议市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4. 3 I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饲养、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分析疫情动态,发现可疑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样,送指定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级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

疫情经确诊后,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措施建议。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上报疫情情况。

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决策并及时上报情况;根据决策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4. 4 IV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疫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有关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省指挥部。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疫情处置的主要环节

5. 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发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疫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定要注意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5. 2 封锁

5. 2.1 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 2.2 封锁令发布

县级指挥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5. 2.3 封锁的实施

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范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5. 3 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的进出,严禁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运出。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扑杀,对所有的污染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 4 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运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5. 5 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 6 扑杀

一旦发生疫情,必须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彻底扑杀疫点病畜禽,禽流感扑杀为疫点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口蹄疫为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对疫区5—10公里以内的所有畜禽进行紧急强制免疫,确保疫情不扩散。

5. 7 消毒

5. 7.1 消毒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病原体针对性强和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含氯制剂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鞋等)、消毒容器等。

5. 7.2 消毒措施

设施设备的消毒,采用熏蒸等方式消毒;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饲料、垫料等,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粪便等排泄物,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饲料、管理人员等,采用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物质的污染。

6 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疫情监测及控制

6. 1 农村地区监控

建立以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为中心,以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为依托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养殖大县、养殖场、养殖大户,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及有关饲养技术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养殖场(户)的防疫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措施。

6. 2 市场流通监控

加强活畜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屠宰加工点及超市、商场畜禽、生鲜制品的监督管理和检疫、检验。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做到熟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疫情报告方式和疫情处置方法。严格畜禽及其制品市场准入。经营者在购进畜禽及其制品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证照和检验检疫手续证明,详细登记货品来源,对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制品不得入市销售。对畜禽及其产品市场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以内向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一律停止现场屠宰、加工活禽。同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扑杀、消毒措施,必要时关闭市场。

6. 3 交通运输监控

铁路、公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卫生检疫。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来自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已从疫区输入的一律由运入部门和动物检疫部门就地销毁处理。疫区范围主要通道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严禁封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出、流动,加强对进出疫区人员和车辆的消毒。

6. 4 公共场所监控

加强对餐饮住宿、娱乐行业、学校等公共场所畜禽制品的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6. 5 高危人群监控

加强与畜禽动物密切接触及疫情处置人员等易感人群的预防和监控,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对人的传播。

6. 6 磨憨镇

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

7 保障系统

7. 1 物资保障

市级在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市级紧急物资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动力消毒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储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增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7. 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补助、疫情处理、疫情监控、免疫反应死亡补助及消毒、药品等所需经费。应急经费建立专项账户、严格专款专用。

7. 3 技术保障

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初步诊断及相应病样采集和送检。

7. 4 人员保障

7. 4.1 预备机构

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市级预备队,组成人员如下:

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紧急防疫预备队,按照市、县两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置工作。

7. 4.2 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发挥县、乡、村农业、畜牧兽医,文化、科协、教育等宣传培训网络,大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的科普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认识重大动物疫病可防可控,相信科学、依靠科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搞好群防群控。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级、海关预案相冲突之处,按照国家、省级、海关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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